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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曾晖律师

我的雇主可以申请EB-2/EB-3绿卡么?如何判断雇主支付能力?


【摘要】EB-2/EB-3职业移民是大家移民的重要途径之一。在第一步PERM获批之后,移民局会在I-140阶段重点审查:雇主在递交PERM申请到绿卡批准期间,是否有能力支付承诺给雇员的薪水 (Prevailing Wage) 。 本文将对雇主支付能力的审查标准,雇主如何证明其支付能力进行解析,以帮助广大正在申请绿卡的小伙伴们顺利获得绿卡。

最近很多客户都在问,是不是任何雇主都可以申请EB-2/EB-3绿卡?答案是否定的。如果雇主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支付能力(ability to pay),则该雇主无法替雇员申请绿卡。

小知识:EB-2/EB-3职业移民绿卡申请有三大步骤:劳工证申请(PERM)、 I-140申请、 I-485申请。关于职业移民绿卡三大阶段的详细解读,请点击阅读《如何才能获得EB-2/EB-3职业移民绿卡?三大重要步骤了解一下!》

1. 什么是雇主的支付能力 (ability to pay)?

所谓雇主的支付能力 (ability to pay), 是指雇主在I-140申请时, 必须证明其经济能力,即证明雇主在提交PERM申请时到绿卡批准期间,一直都有能力支付PERM申请中所要求的Prevailing wage(劳工部决定的有效普遍工资)。

道理很简单:雇主承诺在绿卡获批时,支付小明PERM申请中所要求的7万美金年薪(prevailing wage)。但如果雇主在提交 PERM申请时,只支付小明5万美金的年薪,且雇主经济状况不好,净收入/净流动资产为负,则移民局没有任何理由相信,雇主能在小明获得绿卡时兑现7万美金年薪的承诺。移民局也没必要批准该I-140申请。

2. 如何证明雇主的支付能力 (ability to pay)?

案例1:小明是公司会计,其雇主正在为小明申请EB-2 绿卡。劳工部认定的PWD申请中,承诺的最低Prevailing Wage 是 7万美金。小明在2019年PERM提交时,年薪是8万美金。雇主最新2018年报税显示,雇主的净收入(net income)为 1万5美金。雇主净流动资产(Net Current Asset)为负。

雇主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证明支付能力:


(1)雇主的净收入(Net income)大于等于Prevailing Wage


(2)雇主的净流动资产(Net Current Asset)大于等于 Prevailing Wage


(3)雇主递交证据证明PERM 受益人与雇主是雇佣关系,并且雇主在申请PERM 时已经支付给受益人PERM 要求的Prevailing Wage。

在案例1中,小明的年薪是8万,大于7万 (Prevailing Wage)。雇主符合支付能力的要求。

案例2: 所有条件不变,但小明的年薪从8万变成6万。

年薪6万低于7万 (Prevailing Wage)。同时,小明雇主的净收入1万5,也低于7万 (Prevailing Wage)。小明自身年薪或雇主净收入/净流动资产都不满足上面公式的要求。在实践中,移民局允许雇主将雇员W-2上面的工资与雇主的净收入或者净流动资产相加,如果总和超过Prevailing wage, 也可以证明雇主有支付Prevailing wage 的能力。

在案例2中,小明年薪6万+公司净收入1万5 = 7万5, 超过7万。雇主符合支付能力的要求。

案例3: 所有条件不变,但小明的年薪从8万变成5万。

在案例3中,小明年薪5万+公司净收入1万5 = 6万5, 小于7万。雇主不符合支付能力的要求。

3. 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公司的净收入/净流动资产?

我们通过第二部分可以看出,公司净收入/净流动资产对于证明支付能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。但是,并不是任何财务报告都可以用来证明净收入/净流动资产。移民局规定,雇主只能从下面三种证明中选择,作为初始证据

(1)雇主公司的年度报告(Annual report)


(2)雇主公司的联邦纳税申报表(Federal tax return)


(3)经过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 (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)

因此,Quickbook上随便打印出来的profit/loss, cash flow, balance sheet等都无直接证明作用。

4. 例外情况:

公司大小: 如果小明的公司拥有超过100个雇员,则该公司可以通过递交公司财务人员签字的,阐述公司有能力支付Prevailing Wage 的信来证明支付能力。此信件可以替代上面所讲的财务文件等。当然,美国移民局对于是否采纳该证据有自由裁量权。

兜底条款:如果公司通过2中提到的公式,没有办法证明其支付能力,公司也可同律师协商,确认是否可以通过递交其他证据来证明公司具备支付Prevailing Wage 的能力。 其他证据包括:公司损益表(profit / loss statements), 公司的银行账户记录(bank accountant statements),以及雇主自己的私人账户记录(personnel statement) 等。需要注意的是,美国移民局对于是否采纳该证据也具有自由裁量权。也就是说, 移民局有拒绝采纳该证据的权利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所有的职业移民申请都要求雇主在提出劳工证的时候(而非在提交I-140 时) 就已经有支付薪水能力的证明, 并且一直延续到申请人获得绿卡为止。即:雇主支付能力的考察不仅仅停留在I-140阶段。移民官有权在I-485 阶段要求雇主证明其一直保持着支付能力。

祝大家绿卡申请顺利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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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晖律师简介:

曾晖律师是Zeng Law Group, PLLC (纽约锦晖律师事务所)的高级合伙人。曾律师连续三年(2017、2018和2019)被美国路透社(Thomson Reuters)超级律师杂志 Super Lawyers评为 Rising Star。在美国执业律师中,仅有2.5%左右的律师能获得此荣誉。曾律师也被 Crain’s New York 杂志评选为2018 Leading Women Lawyers in NYC (纽约市前100杰出女性律师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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